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2號
- 上訴人
- 林正福
- 被上訴人
- 林秋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重訴字第42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上訴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查判決第一項命上訴人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路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0號房屋6分之1持分登記返還被上訴人。此部分訴訟關於560地號土地依其登記面積及公告現值,合計土地價值為新台幣(下同)4129 萬2698元;另門牌正義北路171號建物,雖為4層樓透天厝,惟已近50年屋齡老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價額為165萬元,合計系爭不動產總價為4294萬2698元。本件被上訴人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持分1/6,故其訴訟利益為715萬7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826元。至於判決第二項命上訴人應將正義北路171號建物1、2樓交由被上訴人使用。此部分訴訟其使用之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1、2樓各核定價額為165萬元,合計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3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