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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連士綱黃繼瑜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林家豪
被告
金源國際餐宴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士鐘即曾志雄
被告
曾珮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士鐘即曾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基準利率」記載,應更正為「定儲利率指數」;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四、第二行、七、第四行關於「基準利率」記載,均應更正為「定儲利率指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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