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 原告
- 愛就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嘉勳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瑞陽律師
- 被告
-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一弘
- 訴訟代理人
- 林堡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協議書之約定有所請求而涉訟,觀諸原告提出協議書第5 條約定,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34949 號卷第18頁)。則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