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中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隆
- 訴訟代理人
- 陳澤西
王德凱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就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反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萬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7萬633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王德凱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就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反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萬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7萬633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