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34號
- 原告
- 王翊全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李 妃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林靜文律師
- 被告
- 富麗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玉玲
- 被告
- 勝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 彬
- 被告
- 楊庭禎
- 被告
- 崔懋森
- 被告
- 范慶泓
- 被告
- 前列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顏光嵐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達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富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富麗營造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