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37號
- 原告
- 聯賓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即聲請人
- 法定代理人
- 江勝吉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彰律師
- 被告
- 彭王牡丹
- 即相對人
- 彭銘輝
- 即相對人
- 彭銘傳
- 即相對人
- 彭麗庭
- 即相對人
- 黃麗娜
- 參加人
- 黃玉華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朝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告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㈠第六頁、第七頁關於「924.2㎡」、記載,應更正為「924.19㎡」;㈡第七頁關於「430地號土地(面積:424.56㎡)」記載,應更正為「430地號土地(面積:424.55㎡)」;
㈢附表一中編號1關於「如附圖乙案編號430部分所示土地(面積424.56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如附圖乙案編號430部分所示土地(面積424.55平方公尺)」;㈣附圖(即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表)乙案關於「編號430,面積424.56平方公尺」、「編號430⑸,面積102.68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編號430,面積424.55平方公尺」、「編號430⑸,面積102.69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