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何炳賢
- 上訴人楊義重
- 被告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樹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38號 上 訴 人 楊義重 被 告 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炳賢 參 加 人 蔡樹根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84,1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3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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