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25號
- 原告
- 簡誌重
- 法定代理人
- 李堉臣
- 被告
- 余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59號裁定駁回,其不服抗告由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先後駁回確定,原告已於106年10月3日收受最高法院確定裁定,其仍未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