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90號
- 原告
- 洪金城
- 被告
- 騰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杜加科
- 被告
- 吳仁銘
徐文貴
陳宣嘉
邱福珍
劉麗蕙
陳健榮
陳秀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以106 年度救字第228 號裁定駁回聲請,並於107 年1 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未據原告聲明不服而告確定,業經本院調取訴訟救助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於106 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1 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此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傲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