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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張紫能傅紫玲朱慧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侯宜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昱盈律師
被告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天盛發展實業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介文
被告
詹世雄
被告
林峻輝(即林家毅)
被告
顏維德
被告
顏貫軒
法定代理人
顏秋華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馬廷瑜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昱維律師
被告
連仕滄
被告
郭宗訓
被告
陳威智
被告
李浩華
被告
鄭漢森
被告
林曉平
被告
柯少純
被告
葉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閎任律師
被告
呂東英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律師
被告
藍秉宏
被告
江振成
被告
黃潤澤
被告
劉心平
被告
葉文斌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複代理人
詹閎任律師
被告
鄭富月
訴訟代理人
王健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複代理人
林哲丞律師
被告
天悅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天盛發展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董正文
被告
王日春
被告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蘇炳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 0號00樓
卓慶全 住○○市○○區○○○○街000巷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00樓

李育錚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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