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8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 訴訟代理人
- 侯宜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昱盈律師
- 被告
-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天盛發展實業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陳介文
- 被告
- 詹世雄
- 被告
- 林峻輝(即林家毅)
- 被告
- 顏維德
- 被告
- 顏貫軒
- 法定代理人
- 顏秋華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馬廷瑜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昱維律師
- 被告
- 連仕滄
- 被告
- 郭宗訓
- 被告
- 陳威智
- 被告
- 李浩華
- 被告
- 鄭漢森
- 被告
- 林曉平
- 被告
- 柯少純
- 被告
- 葉文斌
- 訴訟代理人
- 陳以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詹閎任律師
- 被告
- 呂東英
- 訴訟代理人
- 葉建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馬傲秋律師
- 被告
- 藍秉宏
- 被告
- 江振成
- 被告
- 黃潤澤
- 被告
- 劉心平
- 被告
- 葉文斌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邦棟律師
- 複代理人
- 詹閎任律師
- 被告
- 鄭富月
- 訴訟代理人
- 王健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智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仲軒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哲丞律師
- 被告
- 天悅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天盛發展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董正文
- 被告
- 王日春
- 被告
-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蘇炳章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金玉瑩律師
-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 0號00樓
- 卓慶全 住○○市○○區○○○○街000巷0號
-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00樓
李育錚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聲請補充判決(裁定)係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金字第8號判決漏未就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為判決,有裁判脫漏之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請求補充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院106年金字第8號判決主文業已諭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自無脫漏之情。而觀之原告主文第一項請求所列之附表1之授權人實為附表2至附表6之授權人重複羅列,如附表1編號1為附表2編號1;附表1編號19為附表6編號24楊宜瑾,附表1編號17即為附表6編號28林政宏:附表1編號19及為附表6編號31,則附表1所列之人即為附表2至附表6所列之103年第1季至第4季、104年第1季財報不實之受害人即授權人,原告重複請求,此觀之原告民事訴之聲明暨補充理由八狀第7頁記載:「舉一授權人楊宜瑾為例,期同時為本件支持有人(列於附表1,序號19)及104年第1暨不實財報期間買進佳盈公司股票之善意買受人(列於附表6,序號24)」(見本院卷十第409頁倒數第8行)即明,本院106年金字第8號判決主文業已諭知原告其餘請求駁回,自無脫漏之情。聲請人指摘判決有脫漏,請求補充判決,洵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