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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請人
守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3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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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固才有限公│臺灣土地銀│105年11月5日│226,500元 │CU2233265 │    │
│      │司        │行土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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