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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87號

聲請人
安禹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漢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
│本行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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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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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上海商業儲│上海商業儲│104年12月31 │90,000元  │ERA0525711│    │
│      │蓄銀行二重│蓄銀行二重│日          │          │          │    │
│      │分行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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