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14號
- 聲請人
- 華南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顯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14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劉建益 │彰化商業銀│105年10月28 │100,000元 │KN8103495 │ │
│ │ │行泰山分行│日 │ │ │ │
├───┼─────┼─────┼──────┼─────┼─────┼──┤
│002 │劉建益 │彰化商業銀│105年11月25 │100,000元 │KN8103496 │ │
│ │ │行泰山分行│日 │ │ │ │
├───┼─────┼─────┼──────┼─────┼─────┼──┤
│003 │劉建益 │彰化商業銀│105年12月23 │100,000元 │KN8103497 │ │
│ │ │行泰山分行│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