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54號
- 聲請人
- 亞克迪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祥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51 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51 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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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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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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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亞克迪生股│合作金庫銀│106年3月31日│1,575,000 │BS9588814 │ │
│ │份有限公司│行海山分行│ │元 │ │ │
│ │陳永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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