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82號
- 聲請人
- 雅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哲榕
- 訴訟代理人
- 游菁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9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82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員邦室內裝│遠東商業銀│105年4月27日│15,300元 │CH9065036 │ ││ │修設計股份│行新莊富國│ │ │ │ ││ │有限公司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