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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90號

聲請人
集珠金屬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再興
訴訟代理人
張祐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34 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90號│
├───┬─────┬─────┬──────┬─────┬─────┬──┤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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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集珠金屬廠│台灣銀行  │106年7月5日 │ 16,638元 │AK4834427 │    │
│      │有限公司  │新莊分行  │            │          │          │    │
│      │張再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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