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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毛彥程
  • 法定代理人
    游佩瑜

  • 原告
    世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6號聲 請 人 世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佩瑜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8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判決宣告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1085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依該裁定主文第3 項記載:「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故其申報權利期間應為登報日後5 個月。而聲請人登報時間為民國105 年12月26日,是應至106 年5 月26日申報權利期間始屆滿。然聲請人於106 年1 月3 日即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有上開新聞紙暨聲請人民事聲請狀上之收狀章戳可佐(見本院卷第2 頁、第4 頁)。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除權判決時,公示催告所定5 個月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 │支票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6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001 │巨博工業股│台灣中小企│106 年2 月5 │ 349,167元│ AF5649784│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新莊│日 │ │ │ │ │ │ │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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