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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229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229號

抗告人
大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丁文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美雲間因106年度事聲字第229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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