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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
    王士珮

  • 當事人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45號抗 告 人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呂世皓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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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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