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事聲字第45號抗 告 人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呂世皓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