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14號
- 再審原告
- 彭梅英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周金河即周斧金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5 日本院106 年度再字第1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柒日內,應分別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陸拾伍元及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逾期則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又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當事人提起再審及上訴之必要程式,當事人如經法院定期間命為補正而仍未依限繳納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502 條第1 項、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再審原告(下稱上訴人)就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5984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並聲明:(一)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5984號確定支付命令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之訴駁回等語,嗣經本院審理結果,駁回其全部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核諸上訴人上開請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萬9,391 元(即原確定支付命令之金額),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4,365元,及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1,547元,惟上訴人僅繳納再審裁判費1,000 元,仍有再審裁判費13,365元、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均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