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00號聲 請 人 王秋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傑信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8 月9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及薪資合計新臺幣130,039 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揭主張,固據提出106 年8 月9 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惟觀諸前開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乃記載:「不成立,不成立內容:⑴資方未出席。⑵勞方王秋燕不同意續行二次會議。」,是自非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之調解或仲裁,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