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09號聲 請 人 劉貴玲 相 對 人 陳建緯即愛尚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七月三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陳建緯(即愛尚企業社)同意給付五月份薪資17,419元,代墊零用金1,659元,代打字費用13,500元,共32,578元,並應於106年9月 15日以前匯入勞方之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分行,戶名:劉貴玲,帳號:0000000000000」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 年7月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32,578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 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陳建緯(即愛尚企業社)同意給付五月份薪資17,419元,代墊零用金 1,659元,代打字費用13,500元,共32,578元,並應於106年9月15日以前匯入勞方之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分行,戶名: 劉貴玲,帳號:0000000000000」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 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6年7月13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61216855號函所附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17,419元、代墊零用金1,659元、代打字費 用13,500元,共32,578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