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17號抗 告 人 台景達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欽 相 對 人 呂沛霖 上列抗告人因106年勞執字第117號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6年10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