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19號聲 請 人 黃崇洲 相 對 人 駿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七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肆佰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316 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9 月7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429,400 元在案,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2.有關調解方案之金額429,400 元,資方分2 期匯款方式給付,資方應於106 年10月10日前匯給229,400 元予勞方;…。」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2 至3 頁)。惟相對人未依協議於106 年10月10日前為履行,相對人尚有工資共229,400 元未給付等情,堪信屬實。至調解結果成立內容:「2.…資方應於106 年11月10日前匯給200,000 元予勞方。…」,因上開所載清償期106 年11月10日尚未屆至,兩造亦無其他約定,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尚不得就此部分於期前請求清償,自無從對相對人逕為強制執行。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