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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13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13號

聲請人
陳阿碧
相對人
皇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錫如

上列聲請人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應於一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匯入原薪資帳戶之方式給付勞方舊制退休金新臺幣伍拾伍萬元。資方已匯入原薪資帳戶之方式給付勞工積欠之工資新台幣參拾捌萬元,惟該金額分三期給付勞方,於一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給付勞方壹拾伍萬元、一O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給付勞方壹拾伍萬元、一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給付勞方捌萬元;如有一期未給付,將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給付薪資及退休金爭議事件,於民國 (下同)105 年7月2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之薪資及退休金,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內容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應於一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匯入原薪資帳戶之方式給付勞方舊制退休金新臺幣伍拾伍萬元,資方已匯入原薪資帳戶之方式給付勞工積欠之工資新台幣參拾捌萬元,惟該金額分三期給付勞方,於一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給付勞方壹拾伍萬元、一O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給付勞方壹拾伍萬元、一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給付勞方捌萬元;如有一期未給付,將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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