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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20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20號

聲請人
張致祥
相對人
香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北市政府委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三日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肆佰貳拾捌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兩造於民國106年1月13日經臺北市政府委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就新臺幣(下同)202,428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臺北市政府委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在案。雙方調解成立內容為:「1.經調解,勞資雙方同意雙資方以分期方式給付勞方新台幣 (下同)207,428 元和解本案爭議 (工資),並分23期給付,每期於每月30日 (2月於28日給付)給付。第1期於106年1月,給付7,428元。第2期至第6期於106年2月至6月,每期給付5,000元。第7期至第22期於106年7 月至107年9月,每期給付10,000元。第23期於107年10月給付,給付15,000元。上開金額如有一期未到,視同全部到期。2.有關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部分,資方業經法務部執行處通知,將分期給付。」惟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相對人僅給付5,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106 年1月1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聲請人之存摺等件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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