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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
    陳國畯

  • 原告
    池玫萱
  • 被告
    暵暘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33號聲 請 人 池玫萱 相 對 人 暵暘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工資爭議,於民國106 年2 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122,877 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工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6 年2 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2.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新台幣122,877 元予勞方池玫萱,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3.上述款項新台幣122,877 元,資方於106 年2 月24日下午15:00 前匯入勞方池玫萱原留薪資帳戶內。…」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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