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71號聲 請 人 張玫秀 相 對 人 傑信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七月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拾陸萬肆仟肆佰柒拾伍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退休金等爭議,於民國 106年7月4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預告工資、資遣費、6%退休金、特休假工資共新臺幣(下同)164,475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 106年7月4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本案調解成立。2.公司同意於106年7月14日給付勞方張玟秀預告工資23,000元、資遣費 134,642元、6%退休金3,783元、特休假工資3,050元。」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 164,475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