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73號聲 請 人 吳勉 相 對 人 傑信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三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玖拾叁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相對人公司業經全體股東同意決議自民國106 年7 月18日解散,並選任鄭明鳳為清算人,且經新北市政府以民國106 年7 月25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47848號函解散登記在案,是自應以清算人鄭明鳳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又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預告工資、資遣費、特休假工資爭議,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聲請狀誤載為106 年7 月4 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預告工資、資遣費、特休假工資等合計新臺幣(下同)151,693 元,惟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預告工資、資遣費、特休假工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派獨任調解人於106 年7 月13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本案調解成立。2.公司同意於106 年7 月14日給付勞方吳勉預告工資23,000元、資遣費121,033 元、特休假工資7,660 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