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85號聲 請 人 劉麗玉 相 對 人 印豐食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惠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仲裁紀錄仲裁會議要旨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之仲裁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經新北市政府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及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42,468元在案,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仲裁委員會仲裁成立,仲裁會議要旨為:「勞資雙方同意仲裁意見,公司同意於106 年7 月14日(五)給付勞方106 年1 月份工資33,500元、加班費4,468 元(含例假工資、除夕加班及平日加班)及106 年1 月獎金3,500 元、店長津貼1,000 元,上述金額共計42,468元。並一次匯入勞方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有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3 至4 頁)。惟相對人未依協議履行,相對人尚有薪資共42,468元未給付等情,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