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05號原 告 鍾玉貞 被 告 信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所為命郭王吉臺承受訴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被告公司原法定代理人蔡素惠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辭任被告公司董事暨董事長後,被告公司迄未另行選任董事長,依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於106 年7 月19日裁定命被告公司監察人郭王吉臺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然查,郭王吉臺不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主張其已於106 年6 月23日辭任被告公司監察人,此有郭王吉臺提出之公開資訊觀測站被告公司公告資料可按。從而,郭王吉臺既已辭任被告公司監察人,本院前於106 年7 月19日裁定命郭王吉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即有未當,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撤銷於106 年7 月19日所為命郭王吉臺承受訴訟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