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宇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蕥蘭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林鳳秋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 吳啟瑞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紀冠宇、李佳翰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67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2,08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