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宇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蕥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冠宇、李佳翰間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12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3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於本訴部分上訴利益共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37元(計算式:15,263+75,716+1,789 +3,869 =96,637),就本訴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就反訴部分,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1,116,670 元暨法定利息部分,則反訴部分上訴利益即為1,116,670 元,就反訴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本訴部分上訴裁判費1,500 元,及反訴部分上訴裁判費18,132元(上訴裁判費共計19,632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本訴及反訴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張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