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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徐玉玲

  • 當事人
    陳之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7號上 訴 人 陳之穎 詹哲維 黃柚誠 張如菁 葉欣柔 王于珊 張耀仁 戴臣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侔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路分公司間因106 年度勞訴字第127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 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A欄所示,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B欄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廖俐婷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 上訴人 │ 訴訟標的金額(A欄) │ 裁判費(B欄)│ ├──┼─────┼───────────┼───────┤ │ 01 │ 陳之穎 │    264,903    │   4,305  │ ├──┼─────┼───────────┼───────┤ │ 02 │ 詹哲維 │    390,260    │   6,450  │ ├──┼─────┼───────────┼───────┤ │ 03 │ 黃柚誠 │    308,778    │   4,965  │ ├──┼─────┼───────────┼───────┤ │ 04 │ 張如菁 │    485,721    │   7,935  │ ├──┼─────┼───────────┼───────┤ │ 05 │ 葉欣柔 │    637,990    │  10,410  │ ├──┼─────┼───────────┼───────┤ │ 06 │ 王于珊 │    308,521    │   4,965  │ ├──┼─────┼───────────┼───────┤ │ 07 │ 張耀仁 │    775,411    │  12,720  │ ├──┼─────┼───────────┼───────┤ │ 08 │ 戴臣濤 │    284,048    │   4,6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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