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27號上 訴 人 陳之穎 詹哲維 黃柚誠 張如菁 葉欣柔 王于珊 張耀仁 戴臣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侔股份有限公司長榮路分公司間因106 年度勞訴字第127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 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A欄所示,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B欄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廖俐婷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 上訴人 │ 訴訟標的金額(A欄) │ 裁判費(B欄)│ ├──┼─────┼───────────┼───────┤ │ 01 │ 陳之穎 │ 264,903 │ 4,305 │ ├──┼─────┼───────────┼───────┤ │ 02 │ 詹哲維 │ 390,260 │ 6,450 │ ├──┼─────┼───────────┼───────┤ │ 03 │ 黃柚誠 │ 308,778 │ 4,965 │ ├──┼─────┼───────────┼───────┤ │ 04 │ 張如菁 │ 485,721 │ 7,935 │ ├──┼─────┼───────────┼───────┤ │ 05 │ 葉欣柔 │ 637,990 │ 10,410 │ ├──┼─────┼───────────┼───────┤ │ 06 │ 王于珊 │ 308,521 │ 4,965 │ ├──┼─────┼───────────┼───────┤ │ 07 │ 張耀仁 │ 775,411 │ 12,720 │ ├──┼─────┼───────────┼───────┤ │ 08 │ 戴臣濤 │ 284,048 │ 4,63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