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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呂寶石
上訴人
即被告
新宏製衣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呂森林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邱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130 號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1,3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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