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寶石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宏製衣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呂森林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130 號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1,3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