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呂寶石
- 訴訟代理人
- 呂森林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新宏製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泰山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邱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上訴利益「2,031,388 元」及裁判費「31,794」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上訴利益「786,462 元」及裁判費「12,88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