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招財貓千客萬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維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亭燕因106年度勞訴字第132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有關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及失業給付差額部份合計新台幣(下同)玖萬陸仟肆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有關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