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54號
- 原告
- 江威
- 被告
- 印豐食品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佩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為私法人,公司登記之設立地址在台北市○○區○○街00號1樓,而經本院通知後,原告也未就本院是否具有管轄權一節提出說明,故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