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54號原 告 江威 被 告 印豐食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惠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朱佩英」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朱惠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