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54號
- 原告
- 江威
- 被告
- 印豐食品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惠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朱佩英」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朱惠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