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 原告
- 俞淑貞
- 被告
- 富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資遣費確切金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106 年8 月2 日前查報資遣費金額並按該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業已於106 年7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