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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昶宏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以上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四季時代商貿有限公司間因

106 年度勞訴字第173 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貳仟貳

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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