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昶宏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 以上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四季時代商貿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勞訴字第173 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喻誠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