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3號原 告 陳昶宏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被 告 四季時代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振雄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有關主文第一項及理由中關於「及自民國一○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喻誠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