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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原告
陳昶宏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被告
四季時代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振雄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有關主文第一項及理由中關於「及自民國一○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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