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8號原 告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居淳 原 告 全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居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被 告 張倉琳 張火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7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但被告張火裕如以新台幣陸拾肆拾陸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張火裕如以新台幣肆拾陸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