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 原告
-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居淳
- 原告
- 全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居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發隆律師
- 被告
- 張倉琳
- 被告
- 張火裕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守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但被告張火裕如以新台幣陸拾肆拾陸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張火裕如以新台幣肆拾陸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