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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劉以全

  • 當事人
    李小華豐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小華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豐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斐 訴訟代理人 黃培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就反訴部分如有其他攻擊防禦,請事先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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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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