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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李小華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豐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斐
訴訟代理人
黃培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就反訴部分如有其他攻擊防禦,請事先具狀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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