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劉以全
- 當事人李小華、豐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李小華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豐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斐 訴訟代理人 黃培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就反訴部分如有其他攻擊防禦,請事先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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