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李小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健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豐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斐
- 訴訟代理人
- 黃培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就反訴部分如有其他攻擊防禦,請事先具狀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就反訴部分如有其他攻擊防禦,請事先具狀表示意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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