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84號原 告 白政峯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律師 被 告 揚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曄 訴訟代理人 蔡鎮安 訴訟代理人 周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壹、程序方面」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楊滄達337,807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337,80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