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0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振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昌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205 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不服民國107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