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佩雯間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21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1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3,150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