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鴻緯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佩雯間本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21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1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3,150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