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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王士珮

  • 當事人
    張銘峯天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2號原   告 張銘峯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天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號樓,有起訴狀及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各1 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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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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