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2號
- 原告
- 張銘峯
- 訴訟代理人
- 吳磺慶律師
- 被告
- 天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榮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號樓,有起訴狀及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各1 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