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6號
- 上訴人
- 李麗鳳
- 被上訴人
- 信記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明炫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