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 李麗鳳 被 上訴人 信記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炫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