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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6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6號

上訴人
李麗鳳
被上訴人
信記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炫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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